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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upation standard

BEIJINGJIANYAN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牛粪相关标准政策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 标准和 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 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 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 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 位于 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中附 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 2h 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 5 的规定。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 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 GB4284 的 有关规定。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 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 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 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油污染为主的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CJJ60-94 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JB/T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3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符合本标准。

3.1 油脂oil and grease 指乙醇或甘油 (丙三醇)与脂肪酸的化合物,称为脂肪酸甘油脂。在常温下,液态脂肪 酸甘油脂,称为油;固态脂肪酸甘油脂,称为脂。
3.2 含油污水 oil wastewater 指主要污染物为油的污水。
3.3 浮油 floating oil 指油珠粒径大于 100µm,静置后能较快上浮,以连续相的油膜漂浮在水面。
3.4 分散油 dispersed oil 指油珠粒径为 10µm~100µm,以微小油珠悬浮于污水中,不稳定,静置后易形成浮油。
3.5 乳化油 emulsified oil 指油珠粒径小于 10µm,一般为 0.1µm~2µm,形成稳定的乳化液。且油滴在污水中分散 度愈大愈稳定。
3.6 溶解油 dissolved oil 指以分子状态或化学方式分散于污水中,形成稳定的均相体系,粒径一般小于 0.1µm。
3.7 调节隔油池 water adjusting and oil separation tank 指用于调节水质、水量并配置有隔油功能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3.8 隔油池 oil separation tank 指专门用于隔除浮油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3.9 气浮 air floatation 指空气微气泡与油污颗粒结合,增大油污颗粒的浮力,使含油污水中的油污迅速分离 的处理方法。
3.10 粗粒化 coalescence of oil water 指利用油水两相对聚结材料亲和力的不同,使微细油珠在聚结材料表面集聚成为较大 颗粒或油膜,从而达到油水分离的过程。
3.11 一级除油处理 primary treatment of oil wast ewater 指采用隔油池进行油水分离的处理阶段。
3.12 二级除油处理 secondary treatment of oil wa stewater 指采用气浮、粗粒化、板结、过滤等方法或组合工艺进行油水分离的处理阶段。

4设计水量及设计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设 计水量应按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的规定确定或按公式(1)计算。
Q= K×q×S (1) 式中:
Q —— 每日产生的含油污水总水量,m 3 /d;
q —— 单位产品污水产生量,m 3 /件;
S —— 每日生产产品总数量,件;
K —— 变化系数,根据生产工艺或经验决定。

4.2 设计水质

4.2.1 金属加工工业、油脂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水,其污染物有油脂、表面活性剂及悬 浮杂质。
4.2.2 屠宰及肉食品加工业和餐饮业产生的含油污水,含有可生化性较强的动植物油脂。
4.2.3 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类似工业水质确定。

5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含油污水应进行单独除油处理,以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后续污水处理工艺过 程正常运行。
5.1.2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不同行业含油污水的水质特点,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并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和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含油污水最终处理效果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5.1.4 含油污水处理深度分为一级除油处理和二级除油处理。一级除油处理出水含油量应 制在 30mg/L 以下。
5.1.5 应根据工厂生产工艺,实现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以减少污水处理水量。
5.1.6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检测及控制设备的设置应参照 GB50014 的规定。同时,仪表的选 应根据污水中油类及悬浮物的含量、腐蚀性物质的特性和管道敷设条件等因素确定。
5.2 厂址选择
5.2.1 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工业区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尽可能选在工业区下游地区
5.2.2 应结合工业厂区总体规划,考虑远景发展,并应考虑交通运输、水电供应、水文地 等条件。应参照 GB50014 中相关规定。
5.3总体布置
5.3.1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总体布置应参照 GB50014 中相关规定。
5.4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5.4.1 金属加工工业、油脂化工行业含油污水处理推荐工艺流程如图 1 。

5.4.2 屠宰、肉食品加工和餐饮业含油污水处理推荐工艺流程如图 2 。

6含油污水处理单元工艺设计
6.1平流式隔油池

6.1.1 平流式隔油池宜用于去除粒径大于等于 150μm 的油珠。
6.1.2 含油污水应该以基本无冲击状态进入隔油池进水配水间,进水配水间的前置构筑物出 水水头应小于等于 0.2m。
6.1.3 进水配水间应为垂直折流式,二室配置,二室隔墙下部 0.5m 悬空。第一室下向流, 第二室上向流。第二室与隔油段用配水墙间隔。
6.1.4 进水配水墙配水孔应设置于水面下 0.5m,池底上 0.8m 处。配水孔孔口流速应为 20 mm/s~50mm/s。
6.1.5 含油污水在隔油段的计算水平流速应为 2mm/s~5mm/s。
6.1.6 单格池宽应小于等于 6m,隔油段长宽比应不小于 4。
6.1.7 隔油段的有效水深应小于等于 2m,池体超高应小于等于 0.4m。
6.1.8 隔油段后应接出水间,出水间为单室配置。出水间与隔油段以出水配水墙间隔,以隔 油段出水堰保持隔油段液面。隔油段之后接集水槽和出水管。
6.1.9 出水配水墙配水孔应设置于水面下 0.8m,池底上 0.5m 处。配水孔孔口流速应为 20 mm/s~50 mm/s。
6.1.10隔油段池底宜设刮油刮泥机,刮板移动速度应小于 2m/min。
6.1.11隔油段排泥管直径应大于 200mm,管端可接压力水管用以冲洗排泥管。
6.1.12污泥斗深度一般为 0.5m,底宽宜大于 0.4m,侧面倾角 45°~60°,且池底向污泥斗 坡度为 0.01~0.02。
6.1.13集油管宜为Φ200mm~Φ300mm,当池宽在 4.5m 以上时,集油管串联不应超过 4 根。
6.1.14 在寒冷地区,集油管及隔油池宜设置加热设施。隔油池附近应有蒸汽管道接头,以 备需要时清理管道或灭火。
6.1.15隔油池宜设非燃烧材料制成的盖板,并应设置蒸汽灭火设施。
6.2斜板隔油池
6.2.1 斜板隔油池宜用于去除粒径大于 80μm 的油珠。
6.2.2 含油污水应该以基本无冲击状态进入斜板隔油池进水配水区,进水配水区的前置构筑 物出水水头应小于等于 0.2m。
6.2.3 上浮段表面水力负荷宜为 0.6m 3 / m 2 ·h~0.8m 3 / m 2 ·h。
6.2.4 斜板净距离宜采用 40mm,倾角应小于等于 45°,板间流速宜为 3mm/s~7mm/s,板间 水力条件为雷诺数 Re 小于 500;弗劳德数 Fr 大于 10。

6.2.5 池内应设浮油收集、斜板清洗和池底排泥等设施。
6.2.6 斜板材料应耐腐蚀、光洁度好、不沾油。
6.2.7 池内刮油泥速度宜小于等于 15mm/s,板体间和池壁间应严密无缝隙,不渗漏。
6.2.8 排泥管直径应大于等于 200mm,管端可接压力水管用以冲洗排泥管。
6.3溶气气浮
6.3.1 溶气气浮除油宜用于含油量和表面活性物质低的含油污水,用来去除污水中比重接近 于 l 的微细悬浮物和粒径大于 0.05µm 油污。进水 pH 值 6.5~8.5,含油量小于 100mg/L。
6.3.2 溶气气浮装置应由池体和溶气系统两部分组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1 溶气气浮法宜一间气浮池,配一个溶气罐。
6.3.2.2 溶气罐工作压力宜采用 0.3MPa~0.5MPa。
6.3.2.3 空气量以体积计,可按污水量 5%~10%计算,设计空气量应按照 25%过量考虑。
6.3.2.4 污水在溶气罐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罐的型式确定,一般宜为 1min~4min,罐内应有促
进气、水充分混合的措施。
6.3.2.5 采用部分回流的溶气罐宜选用动态式,并应有水位控制措施。
6.3.2.6 溶气释放器的选用应根据含油污水水质、处理流程和释放器性能确定。
6.3.3 加药反应
6.3.3.1 凝聚剂应在含油污水进入溶气反应段之前投加,并可适量投加助凝剂。
6.3.3.2 溶气反应段反应时间宜为 10min~15min。
6.3.3.3 投加药剂品种及数量应根据进水水质确定,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3.3.4 药剂溶解池须防腐,应并联两间,交替使用。
6.3.4 气浮池
6.3.4.1 根据水量大小气浮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
6.3.4.2 矩形气浮池每格池宽应小于等于 4.5m,长宽比宜为 3~4。
6.3.4.3 矩形气浮池有效水深宜为 2.0m~2.5m,超高应大于等于 0.4m。
6.3.4.4 污水在气浮池分离段停留时间宜小于等于 1h。
6.3.4.5 污水在矩形气浮池内的水平流速宜小于等于 10mm/s。
6.3.4.6 气浮池应配备液位自动控制装置,保障浮沫挡板的适宜位置。
6.3.4.7 气浮池端部应设置集沫槽和废油储槽。
6.3.4.8 气浮池顶部应设置刮泡沫机,刮泡沫机的移动速度宜为 1m/min~5m/min。
6.3.4.9 气浮池底部应设排泥管。
6.3.5 全溶气气浮和部分加压溶气气浮
6.3.5.1 推荐全溶气气浮和部分加压溶气气浮基本工艺流程如图 3。

6.3.5.2 投加药剂:药剂的品种和数量应根据进水水质经试验确定:聚合铝25mg/L~35 mg/L; 硫酸铝 60mg/L~80 mg/L;聚合铁 15mg/L~30mg/L;有机高分子凝聚剂 1mg/L~10mg/L。
6.3.5.3 混凝反应:宜采用管道混合器,可不设反应室。
6.3.6部分回流溶气气浮
6.3.6.1 推荐部分回流溶气气浮基本工艺流程如图 4。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6.3.6.2 回流比宜为进水的 25%~50%。但当水质较差,且水量不大时,可适当加大回流比。
6.3.6.3 投加药剂:药剂的品种和数量应根据进水水质经试验确定:聚合铝 15mg/L~25mg/L; 硫酸铝 40 mg/L~60mg/L;聚合铁 10mgL~20mg/L;有机高分子凝聚剂 1mg /L~8mg/L。
6.3.6.4 混凝反应:管道混合,阻力损失小于等于 0.3m;机械混合,搅拌桨叶速度宜为 0.5m/s 左右,混合时间宜为 30s。机械反应室(一级机械搅拌)、平流反应室、旋流反应室或涡流 反应室水流线速度从 0.5m/s~1.0m/s 降至 0.3m/s~0.5m/s,反应时间 3min~10min。
6.4粗粒化
6.4.1 粗粒化技术适用于预处理分散油和乳化油。粗粒化法可把水中 5µm~10µm 的油珠完全 分离,对 1µm~2µm 的油珠有最佳的分离效果。
6.4.2 粗粒化聚结器通常设在重力除油工艺之前,它利用粗粒化材料的聚结性能,使细小的 油粒在其表面聚结成较大油粒或油膜,使其更有利于重力法除油。
6.4.3 聚结材料宜采用相对密度大于 1、粒径 3mm~5mm、亲油疏水性强、比表面积大、强度 高且容易再生的材料;应根据可聚结性实验确定。
6.4.4 粗粒化除油装置组成:壳体、分离段、聚结床、多孔材料承托层。
6.4.5 聚结除油装置壳体可采用碳钢防腐。承压能力应通过工艺计算,一般可采用 0.6MPa。
6.4.6 聚结床下应加承托垫层。承托材料一般采用卵石,其级配见表 1。

6.4.7 当采用聚结材料相对密度小于 1 时,须在上部设置不锈钢格栅及卵石层以防跑料。卵 石粒径选用 16mm~32mm,厚度一般为 0.3m。
6.5过滤
6.5.1滤池
6.5.1.1 单池面积不宜超过 50m 2 。进水含油量宜小于 30mg/L。
6.5.1.2 滤池高度根据滤层厚度、承托层高度、反冲洗滤料膨胀系数(40%~50%) 以及超高 等因素确定,高度一般在 3.5m~4.5m 之间。
6.5.1.3 滤池底部宜设有排空管,管口处设栅罩;池底坡度约为 0.005,坡向排空管。
6.5.1.4 每间滤池均应安装水头损失计或水位尺、取样设备等。
6.5.1.5 滤池间数较少时,直径小于 400mm 的阀门可采用手动阀门;但反冲洗阀门,宜采用 电动或液动阀门。
6.5.1.6 滤池池壁与砂层接触处应拉毛,避免短流。
6.5.1.7 在配水系统干管末端,应安装排气管,当滤池面积小于 25m 2 时,管径为 40mm;当 滤池面积为 25m 2 ~100m 2 时,管径为 50mm。排气管伸出滤池,顶处应加截止阀。
6.5.1.8 各密封渠道上应有 1 个~2 个人孔。
6.5.1.9 滤池管廊内应有良好的防水、排水措施和适当的通风、照明等措施。
6.5.2滤料
6.5.2.1 滤料宜选择亲水、疏油型材料,同时应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
6.5.2.2 砂滤滤速宜取 8m/h~10m/h,反冲洗强度为 12L/m 2 ·s~17L/m 2 ·s,反冲洗时间宜 为 15min。
6.5.3轻质滤料
6.5.3.1 纤维类滤料滤速最高可取 25m/h,反冲洗强度可小于 5L/m 2 ·s,反冲洗时间宜控制在 15min~20min。
6.6混凝
6.6.1 混凝工艺在控制 pH 的条件下对乳化液具有良好的破乳效果,可保障良好的油水分离 效果。
6.6.2 含油污水处理中常用混凝剂有无机混凝剂、有机混凝剂及复合混凝剂,应针对不同的 水质选用合适的絮凝剂及助凝剂。
6.6.3 混合
6.6.3.1 药剂混合时间一般为 10s~30s,不宜强烈搅拌及长时间混合。
6.6.3.2 混合设备与后续处理设备中间管道不宜超过 120m。
6.6.3.3 混合方式分为水力混合和机械混合。
6.6.4 反应
6.6.4.1 反应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 通过试验确定。
6.6.4.2 药剂在反应池内应有充分的反应时间,一般为 10 min~30min,控制反应时的速度梯 度G,一般为30s -1 ~60s -1 ,GT 值为 10 4 ~10 5 。
6.6.5 加药系统
6.6.5.1 药剂的投配方式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6.6.5.2 加药系统应设置投药计量设备,以控制加药量,应尽可能采用自动投药系统。
6.6.5.3 自动投药方式应采用前馈式或后馈式单因子自控投药技术。自控系统由传感器、智能测控仪和执行机构(变频调速装置、投药泵等) 组成, 它们构成单回路反馈控制系统。
6.6.5.4 用泵投加高分子聚合物药剂溶液时,应采用容积泵输送。
6.7生物处理
6.7.1 当采用生物法处理时,应考虑油在水中的存在形态,含油的种类和性质等各种影响因 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
6.7.2 含油污水经除油处理后,应根据再生水利用和出水排放对水质的要求进一步处理。
6.7.3 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含油污水的油含量不得超过 30mg/L;
6.7.4 用于处理以油污染为主的含油污水的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 膜生物反应器法的主要工艺设计参数可参考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
6.8 污泥浓缩
6.8.1 气浮浮渣的浓缩应根据含油污泥乳化程度,选择自然浓缩或加药浓缩。自然浓缩时间 以 8h~12h 为宜。
6.8.2生化 污泥的浓缩可参照 GB50014 的规定。
6.9污泥处置
6.9.1 含油污泥应进行资源化、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逐步提高资源化水平。
6.9.2 干化场适用于气候较为干燥的地区,尤适用于沙漠地区含油污泥的处理。
6.9.3 含油量 5%~10%的污泥宜焚烧处理。焚烧温度 800℃~850℃。
6.9.4 含油量低的污泥可优先考虑采用固化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6.9.5 含油污泥的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7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7.1消防
7.1.1 含油污水处理构筑物间距及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7.2 安全
7.2.1 压力式装置、容器的安全措施应遵照相关规定及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7.2.2 加热器 温度设定值为 45℃;电加热器 热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0.5MΩ。
7.3卫生
7.3.1 含油污水处理构筑物、管渠、设备应有防腐蚀和防渗漏的措施。
7.3.2 处理设备应尽量选择封闭式,以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7.3.3 妥善处置油水分离过程废弃的元件或材料,应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8施工与验收
8.1 工程施工
8.1.1 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1.2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8.1.3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8.1.4 工程变更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8.2 工程验收
8.2.1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和要求进行。
8.2.2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 行。
9运行维护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过程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各 类设施、设备应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
9.1.2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应符合 CJJ60 的规定。
9.1.3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9.2 运行管理
9.2.1 运行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了解含油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操作章程及 各项设计指标。
9.2.2 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9.2.3 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当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 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9.2.4 应根据不同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9.3 安全操作
9.3.1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9.3.2 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 5%时,不宜启动电机。
9.3.3 储油罐和集油池附近,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9.4 水质管理
9.4.1 含油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正常运行检测的项目与周期应符合 CJJ60 的规定。
9.4.2 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也应定期进行取样,进行人工监测,比对监测数据。
9.4.3 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排放口和根据处理工艺控制点取样。
9.5 应急预案
9.5.1 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环境风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5.2 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